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章程 / 第四章 會議

第四章 會 議

第二十八條  會員大會,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,由理事長召集,召集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,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爲必要,或經會員五分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之一之請求,或監事會函請召開時召開之。

第二十九條 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,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,但委託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出席人數不得超過該次會議親自出席人數之三分之一,且每一會員以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代理一人爲限。

第三十  條  會員大會之決議,以會員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之同意行之。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。

一、章程之訂定舆變更。

二、會員之除名。

三、理事、監事之罷免。

四﹑財產之處分。

五、團體之解散。

六、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。

第三十一條  理事會每六個月召開一次,監事會每九個月召開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。

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,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,會議之決議,

各以理事、監事過半數之出席,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

同意行之。

第三十二條  理事、監事應親自出席理事、監事會議,不得委託他人代理,連續二次

            無故缺席,視同辭職,由候補理事、候補監事依次遞補。

第三十三條  本會應於召開會員大會十五日前、或召開理事會、監事會七日前將會議

種類、時間、地點連同議程,函報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。

會議紀錄應於閉會後三十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。

第三十四條  本會選派出席上級團體代表由理監事聯席會議票選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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